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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丘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食品药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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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丘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(食品、药品类)

(一)

一、事项名称:药品经营许可

二、设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十四条

三、申请条件:(一)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;(二)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;经营处方药、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,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。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(含一年)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。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,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,应当按照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,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。企业营业时间,以上人员应当在岗。(三)企业、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无《药品管理法》第75条、第82条规定情形的;(四)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、设备、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。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,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;(五)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,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。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。

四、申请材料:(一)书面申请(其内容包括:申办单位(申办人)基本情况、药品零售企业名称、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、经营类别、经营方式、经营范围、房屋产权关系、商业用房证明、拟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、仓储面积、设施设备情况、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、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);(二)从业人员花名册;(三)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,原单位同意从事药品经营(或现无业)的证明和个人简历(质量负责人简历中应注明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),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、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;(四)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;(五)企业、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无《药品管理法》第75条、第82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;(六)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;(七)经营场所、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;(八)申请人联系方式、地址、邮编、电话。

五、办理地点:任丘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科3号窗口

六、法定办理时限:30工作日

七、承诺办理时限:15工作日

八、收费标准:无

九、基本流程:受理-审核-筹建-申请验收-现场核查-审批-发证

十、联系-

(二)

一、事项名称:食品(不含保健食品)生产许可

二、设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

三、申请条件:

(一)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、包装、贮存等场所,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;(二)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,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;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、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,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;(三)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;(四)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;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四、申请材料:(一)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;(二)营业执照复印件;(三)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、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、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;(四)食品生产主要设备、设施清单;(五)进货查验记录、生产过程控制、出厂检验记录、食品安全自查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、不安全食品召回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;(六)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,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;(七)产品执行标准文本(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);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五、办理地点:任丘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科5号窗口

六、法定办理时限:30工作日

七、承诺办理时限:15工作日

八、收费标准:无

九、基本流程:申请—受理—审查(特别程序)—决定—制证送达

十、联系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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